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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類 通訊服務
電信 【注 釋】 本類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間通過感覺方式進行通訊的服務。這類服務包括: (1)能使一人與另一人進行交談; (2)將一人的消息傳遞給另一人; (3)使一人與另一人進行口頭或視覺的聯系(無線電和電視)。 尤其包括: 主要進行播放無線電或電視節目的服務。 尤其不包括: 無線電廣告服務(第三十五類)。
·3801進行播放無線電或電視節目的服務
·3802通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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