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蘇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商標強市戰略,服務企業穩定發展, 盤活商標無形資產,支持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規范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獲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當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該質押的商標專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商標專用權質押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出質人應如實提供其合法所有的所有注冊商標,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專用權一并作為質押物,其他類別商標是否質押由雙方協商決定。 出質人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或存在民事、行政及其他糾紛的,不得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擬質押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貸款人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 開辦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負責擬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五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后,除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借款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擬質押商標基本情況,權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必要時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征詢)相關資料。 第六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貸款人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開展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出具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報告。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營業執照和相關的資質證明,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重要性、真實性等原則對商標專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根據評估工作情況和銀行反饋信息,推薦一批商標評估機構。 第七條 貸款人根據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質押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商標評估價值。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政策執行并可依照規定浮動,原則上以短期貸款為主。 第八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并于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九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貸款人應在出質人辦妥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在貸款人承諾的期限內發放貸款。未辦理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的,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 出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質押的商標專用權。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后,應當關注出質人的經營狀況,以及影響質押商標權的市場價值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如果貸款人重新評估后,質押商標權價值不足的,可要求出質人增加擔保,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貸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三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等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該質押的商標專用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 貸款人從拍賣或變賣所提價款中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在15個工作日內退交借款人。優先受償后,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第十六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 質權人應同時將該質押的《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出質人。 第十七條 對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經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江蘇省著名商標和經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先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切實加強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和貸款收回與總結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征信系統,并加強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商標評估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提供有遺漏的報告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級市和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及時指導出質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在領取《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15個工作日內,報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詢出質商標權所有人及其出質商標權基本狀況等信息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工商部門和人民銀行要建立健全商標專用權質押信息交流溝通機制。 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通報馳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情況。 各級貸款人應當及時將借款人違約情況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并抄送當地工商局。 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將在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中定期通報。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并將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 公告發布日期:2009-04-02 | |
|